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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高级技术支撑人才引进与培养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 2011-09-1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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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我院实施“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的部署,根据《中国科学院支撑与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我院人事人才管理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我院高级技术支撑人才培养与引进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级技术支撑人才引进与培养的支持范围包括现有的关键技术人才和引进的杰出技术人才。通过培养和吸引一批优秀的技术支撑人才,带动我院支撑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满足我院改革创新、跨越发展的需要。

  在未来5-10年,每年遴选20名左右的关键技术人才给予重点支持,引进院、所两级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及大科学装置急需、紧缺的杰出技术人才5-10名,培训60-100名技术支撑人员。

  第二章 招聘与遴选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本单位岗位聘用的相关规定与程序,自行组织招聘。支持的现有关键技术人才和引进杰出技术人才必须具备《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年龄一般应不超过50岁。

  第四条 凡从海内外公开招聘的杰出技术人才,各单位须在引进人才到位工作后2年内进行推荐和申报。因各种原因超出申报时间,但在后续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在相应岗位上发挥重要作用的,可按现有关键技术人才推荐。

  第五条 院每年受理高级技术支撑人才培养与引进推荐人选的申报工作,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推荐、申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用人单位结合院支撑体系建设、大科学装置建设和大型工程项目完成的需要,经本单位所务会研究,提出支持现有关键技术人才、引进杰出技术人才推荐人选,并按要求填写《中国科学院“高级技术支撑人才引进与培养”人选推荐表》(简称《推荐表》);

  (二)各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间将《推荐表》和代表被推荐人技术水平的相关材料报院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院人才办”),院人才办负责被推荐人资格的审核工作;

  (三)对通过资格审核的推荐人选,院人才办(人事教育局、计划财务局会同各专业局)将组织院级专家评审组进行评议并遴选出建议资助人选名单;

  (四)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推荐意见和年度支持计划,报请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资助方式

  第六条 经院评审并确定的现有关键技术人才,自批准后的下一年度起享受每月1000元特殊津贴,所需经费从院、所两级技术平台建设的相关费用或从院下拨的年度经费中支付,期限为4年。

  第七条 引进杰出技术人才将获得国内“百人计划”专项经费50-100万元资助,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及部分住房补贴。享受“百人计划”入选者的相应待遇,有关费用从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八条 凡获支持的现有关键技术人才和引进杰出技术人才,各单位可根据技术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5年内优先推荐并派往国外合作单位进行再培养(高级研究学者一般不超过6个月),直接纳入院公派留学资助计划。

  第九条 根据院、所两级技术平台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每年组织2期技术支撑人才培训班(每期学员控制在30人以内),并纳入院继续教育职工培训计划,每期资助培训费用10-20万元,所需经费从院、所两级技术平台建设的相关费用中支付。培训班由具体承办单位向院人才办提出相关申请,经院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荣誉与管理

  第十条 凡经院审定的现有关键技术人才、引进杰出技术人才,由院统一颁发“中国科学院杰出技术人才”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在资助期间,将参照“百人计划”的有关管理办法对现有关键技术人才、引进杰出技术人才进行统一管理,在资助结束后按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现有关键技术人才、引进杰出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按照相关程序将其聘用到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岗位,特别优秀者,最高可聘至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且不占院核定的相应岗位等级职数与比例;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也可聘至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三条 凡经院审定的现有关键技术人才、引进杰出技术人才均可与用人单位签订长期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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